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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改造项目环评事宜答复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9-28 18:20 点击:

宁环函〔2022〕727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改造

项目环评事宜答复意见的函

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改造项目优化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关内容的请示》(宁上萌环发〔2022〕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号)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界定,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你公司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21年7月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对于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判定,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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