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4-30 15:20 点击:
关于对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人员
失信记分决定的通告
宁夏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玮桥: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部分环评人员信息统计情况的函》(环办环评函〔2023〕38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3月对宁夏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G3HCA5K)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和工程师刘玮桥(信用编号:BH029594,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220352014220903000278)存在以下问题:
抽查的6份环评文件中,编制主持人刘玮桥本人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
你公司和刘玮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厅于2023年4月16日对你公司和刘玮桥下达了《关于失信记分事先告知的函》,告知你公司和刘玮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告知期满,我厅未收到你公司和刘玮桥陈述申辩的相关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和刘玮桥分别失信记分12分。
你公司和刘玮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