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0-19 10:49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服务,强化管理,有效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审批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原则不批。
第二条 规范项目类别。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或遵循先行先试改革要求制定的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第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报告书”、“报告表”为审批管理,“登记表”为备案管理。
第四条 规划与项目联动。各类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未开展规划环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产业园区,应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以外和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规划环评通过审查,规划包含的近期具体建设项目(一般为三年内),可适当简化项目环评中的环境现状评价内容。开展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的园区,可依据环评结论予以项目环评的简化。
第五条 区域限批规定。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未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恢复任务等的地区,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进入在线平台审批。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线平台建设,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办理。
第七条 规范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应规范制定技术评估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技术评估机构受委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应在15个、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技术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修改完善环评文件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第八条 严格环评审批。环评审批职能部门应规范制定审批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通过技术评估的“报告书”、“报告表”应分别在30个、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项目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 评审专家管理。报告书项目可采取专家评审评估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工作;报告表项目取消专家评审评估环节,由技术评估机构自行评估。规范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合理适用的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和补充完善专家库,并重视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管理,确保专家咨询和评审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集体审查决策。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实施集体审查审批。确定实施集体审查审批的相关组成部门,明确职责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集体审查审批工作规范、透明和客观、公正。同时,应不断优化环评审批机制,有效加强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环评信息公开。认真落实项目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信息公示、审批结果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同时,结合审查审批工作,通过对区外的环评机构资质材料等进行网上公开,对从业环评机构环评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进行网上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要求,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配合环境保护部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环境保护厅结合环评审批工作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同时指导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做好辖区内从业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并配合环境保护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环评质量考核。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环评考核监管原则。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本级受理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及其编制机构进行日常考核管理,按季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环评质量考核结果,并视情况将考核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级受理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及其编制机构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环境保护厅,视情况可将考核情况直接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四条 环评廉政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和廉政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指定环评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和吃、拿、卡、要等。
第十五条 严格履职尽责。环评岗位工作人员,存在依法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而未公开,对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更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系统规范管理。本办法配套技术审查评估、审批、集体审查、专家库管理及环评机构管理等相关制度和规程,确保环评管理工作系统规范。
第十七条 发布与实施。本办法及配套的技术审查评估、审批、集体审查、专家库管理及环评机构管理等制度和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程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