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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程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6-10-19 10:52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相关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电力”行业的“送(输)变电工程”项目及“核与辐射”类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四条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应当以辐射环境质量安全、可控,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率原则,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受理、技术审查、审查审批,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对其行为负责,并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受理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以下简称“环保厅窗口”)负责环保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七条 受理审查。环保厅窗口对申请人通过自治区在线审批平台申报项目、获得项目代码的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环评文件全本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全本在公开的网站公示7天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对符合要求或者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交的报批申请须包含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以及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环评文件是否包含涉密内容等情况说明,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尚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暂不受理。

第八条 受理公示。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受理的项目材料于当日转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进行项目受理情况公示(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期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公示的项目受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文件全本(涉密内容除外)、受理日期、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审查审批机构。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环保厅受理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及审批工作。

第十条 技术审查。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项目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撑;不涉及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的报告表项目可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行完成项目技术审查及审批。

第十一条 审查时限。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收到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15个、10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环评文件时间)分别完成报告书、报告表技术审查,同时负责落实项目单位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形成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审查审批公示。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对拟审查审批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示期、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由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提出审批意见,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受理之日起,须分别在30个、15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技术审查、项目单位补充修改环评文件时间)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送达机构。环保厅窗口负责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结果的送达工作。

第十六条 送达要求。环保厅窗口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送达申请人签收,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接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的环评文件送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及辖区环境保护局(建立送达凭证档案),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管。

第十七条 审批结果公告。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结果(批复文件全文)在自治区政府网站和环保厅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未能出具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的,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终止技术审查,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退回通知书》。同时,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出现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缺项、环境标准适用错误、辐射防护措施缺失、评价结论错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以书面函将项目环评文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退回通知书》。情形严重的应予以全区通报,并视情将通报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按月统计汇总审批项目情况,同时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管。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申请、审查审批等档案材料,按年度审批项目归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主动服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主动对接联系,指导项目单位有效开展环评工作;环保厅审批的,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断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优胜劣汰,有效促进环评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指导市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