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12-16 16:55 点击:
宁环函〔2019〕736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锅炉安装环境评价
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锅炉安装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令 部令 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 第1号)中第92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载明: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电热锅炉除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此项不涉及环境影响登记表。
特此函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