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2-22 09: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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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办发〔2021〕91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更好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建议、参谋和决策作用,提升评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动态更新的原则设立和管理。专家库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环评处)牵头设立,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审核相关领域专家资格,并对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征集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规划、财务、科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三线一单”、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声环境、土壤环境、农村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固体废物、重金属、环境风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工程、环境执法、环境督察、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其他。行业领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类。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评估、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专家人选。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依法办事,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区内外的相关情况和最新动态;
(三)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一般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涉及环保的相关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五)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及评估、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七)本人自愿,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三种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专家库入选条件的,应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申请入库。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三)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四)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五)专家承诺书。
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及其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厅各业务处室、单位应公开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条件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厅务会讨论研究,入选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于每次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出现重大失误;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评估、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按应承要求参加评估、评审工作2次及以上;
(四)与被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五)泄露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六)获取专家咨询费以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
(七)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八)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名单集中更新。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如存在技术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等情况,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以邀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并说明具体情况。使用部门要将抽取结果、定向邀请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有关评估、评审材料,了解掌握具体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所提交的评估、评审材料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评估、评审组的统一安排,要求项目单位或评估、评审机构对评估、评审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对评估、评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五)接受在非工作时间及非本单位工作范围的评估、评审合法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政策、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二)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发表的意见不代表任何单位及部门意见;
(三)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公私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评估、评审活动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内的评估、评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参加系统外的评估、评审获得的专家费应如实进行个人事项申报。
第四章 专家工作经费与待遇
第十六条 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由各专家使用部门、单位依据需求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专家承担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由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有关依据支付。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期间工伤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专家信用评价表
附件1
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彩色2寸) |
出生日期 |
| 民 族 |
| |
健康状况 |
| 学 历 |
| |
职 务 |
| 技术职称 |
| |
所学专业 |
| 现从事专业 |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是否在职 |
| 所在单位 |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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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如有请填证书名称及管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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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限填八项)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类)
| |||
专业领域 (限选三项) | □规划 □财务 □科技 □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 □“三线一单”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大气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 □声环境 □土壤环境 □农村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 □固体废物 □重金属 □环境风险 □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 □环境监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环境工程 □环境执法 □环境督察 □环境信息 □环境应急 □其他 | |||
熟悉的区域(限选三项) | □银川市 □石嘴山市 □吴忠市 □固原市 □中卫市 □宁东 | |||
个人简历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500字)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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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专家承诺书
入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我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专家库各项规章制度,作出如下承诺:
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权势、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科学严谨,谨言慎行。评估、评审前认真研读评估、评审材料并严格把关;在规定的期限提出评估、评审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发表的意见不代表任何单位及部门意见;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评估、评审信息和商业秘密。
三、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专家信用评价表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是□ 否□
二、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评估、评审工作。 是□ 否□
三、与项目单位或者评估、评审机构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是□ 否□
四、泄漏在评估、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是□ 否□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