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7-06-29 15:05 点击:
蓝天碧水办〔2017〕20号
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区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重污染天气,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为积极有效地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级市均已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为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内逐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以下简称“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后评估工作目的
通过回顾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响应过程,梳理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预测预报、会商决策、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舆论疏导、应急终止等各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总结应急响应工作成效,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水平,将重污染天气危害降到最低。
二、重污染天气后评估基本要求
(一)重污染天气后评估范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通知中所称的重污染天气是指达到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响应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大气污染天气,包括以下情况:
1.连续2天持续出现污染天气,日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程度达到200<AQI≤3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四级(发布蓝色预警)。
2.连续3天持续出现污染天气,日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程度达到200<AQI≤300标准,或1天出现污染天气,程度达到300<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三级(发布黄色预警)。
3.连续3天持续出现污染天气,日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程度达到300<AQI≤500标准,重污染天气级别为二级(发布橙色预警)。
4.1天出现持续污染天气,日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空气污染指数达到AQI>500,重污染天气级别为一级(发布红色预警)。
各地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响应和启动分级与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上述标准为准。
(二)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时间区间。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时间区间明确为前一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次年6月3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2016年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污染天气后评估主体。
1.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时间区间内启动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开展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的地级市,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或应急演练情况进行重污染天气后评估.
2.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时间区间内启动2次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应分别开展重污染天气后评估。
3.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时间区间内出现应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情况(连续2天及以上日平均空气污染指数AQI>200或1天及以上日平均空气污染指数AQI>300)但未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地级市,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分析,说明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原因.
4.重污染天气后评估时间区间内既未启动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同时又未出现应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情况的地级市,应评估上一年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情况,并编制当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计划,将演练计划作为后评估报告提交,同时应于当年7月-10月间开展至少1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后评估。
三、重污染天气后评估内容
(一)统计重污染天气发生情况。根据重污染天气4个分级标准,分别统计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
(二)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明确区分极端沙尘天气和污染物积聚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系统分析发生重污染天气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和污染物主要来源。
(三)全程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一是总结重污染天气发生前是否规范、系统地预测了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发展情况,具体包括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节点、持续时间、峰值、变化趋势和主要污染物;重污染天气发生过程中,是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结束后,是否及时对外发布预警终止信息。二是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研判机制和信息发布程序。具体包括当地气象与环保部门是否建立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是否按照机制的要求开展会商研判、明确预警级别并制定预警信息,是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当地人民政府在接到预警信息后,是否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召集专家会商、是否按照预警级别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而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未启动应急预案的地级市,应总结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说明是否建立、执行相应的奖惩机制。
(四)评估舆论疏导情况。总结评估在重污染天气发生前,是否提前至少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是否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向民众告知预警信息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即将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向民众宣传重污染天气造成的身体危害并向民众建议应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各职能部门是否采取有效方法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减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是否提前部署相关人员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及时、有效地开展落实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五)总结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根据对应发布的预警级别,详细总结各职能部门开展实施的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包括环保部门责令减产停产的企业名单和各企业的减产量、交通部门采取车辆限行禁行的交通管制措施、教育部门采取高中及以下教育机构停课措施、建设部门采取的城市防尘抑沙措施以及各部门对企业应减产停产而不执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露天焚烧、建筑工地应停止施工而不执行等各类加重大气污染行为的查处打击情况。
(六)评估应急响应措施的效益和影响。
1.环境效益。对照重污染天气发生前的预测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效减少了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降低了污染物浓度峰值、控制了变化趋势。根据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否有效地降低了重污染天气的影响,从应急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两个方面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经济影响。评估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造成的经济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减产停产、建筑工地停工等产生的经济损失。
3.社会影响。从社会舆论、卫生疾病、交通出行、学校教育等多方面评估重污染天气带来的社会影响,同时着重评估人民群众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评价。
(七)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信息报送。认真总结重污染天气发生前,各地级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是否按照要求,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相关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是否按照要求于每日17时前,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结束后,是否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并报送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程序。评估重污染天气结束前,当地是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判明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根据会商结论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对外发布终止应急响应信息,恢复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责任落实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未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后评估工作的,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9号)相关要求,约谈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王晓磊
联系电话:0951-5160855
宁夏回族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环境保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