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03 09:32 点击: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着力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规避生态环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及环境风险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本文围绕政府职责方面,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层面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一、法律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4.《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规章
1.《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书面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行)
第二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四、地方性法规
1.《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环境应急事故状况,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采取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重点控制的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放射源使用单位等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可能出现的环境突发事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规范性文件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2.《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研判预警。针对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提前组织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流域跨省断面水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相关地区应按照会商结果,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五、实施联合监测。接到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后,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监测,跟踪核实相关情况。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六、协同污染处置。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染处置负责,并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上游应及时切断污染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将污染控制或消除在本行政区域内,为下游处置争取时间、提供便利。下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其中事发地地市级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协调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落实基础保障。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并针对跨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特点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各地区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侧重在跨省流域相关区域布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4.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0〕150号)
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由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事件处置。现场处置人员要重点关注消防水使用收集处理以及周边大气污染状况,核实事发地周边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工作组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现场情况,并协调当地因地制宜采取筑坝拦截、引渠分流、水利调蓄、投药降污等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污染,降低生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调度处置的各类突发事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渠道报告,特别要做好现场照片、视频等多媒体信息报送。
三、科学开展应急监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事故涉及的化学品种类,科学确定特征污染物和监测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监测。结合现场情况和河流流速流量、风速风向等参数,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并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加密监测频次,尽量实现各点位同步监测,全面准确掌握事件环境影响。涉及水污染的事件,要摸清污染团走势、找准污染前锋及峰值分布。涉及大气污染的事件,除常规指标外,要着重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为事件应对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持。
四、主动发布事件信息。对所有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协助属地政府第一时间主动发声,说清环境影响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避免不实信息传播。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以通俗语言客观准确发布信息。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解读。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
5.1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以本级行政区域内为主,必要时可以对区域、流域周边环境应急资源信息进行调查。优先调查政府及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急物资库的环境应急资源,同时将重点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物资库纳入调查范围。根据风险情况和应急需求,还可以将生产、供应环境应急资源的单位,产品、原料、辅料可以用作环境应急资源的单位等其他有必要调查的单位纳入调查范围。
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2 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
2.1 明确编制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
位于本市(或县)行政区域内的市(或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由相应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跨县级行政区域水源地应急预案,可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
跨省(或市)级行政区域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各自编制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与相邻市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与供水区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水源地所属市、县级人民政府商供水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8.《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发[2020]102号)
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主体责任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范围
凡本辖区范围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突发违法排污事件,危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尤其涉及民生领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各第生态环境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线索后,要及时主动调查核实,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对部分事件本身相对较小,但是关联性强、社会敏感度高、有事态升级可能的各类苗头性事件及隐患信息,也应立即报送。
三、认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严格执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原则。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敏感区域、环境污染情况等(初报信息报送模版见附件1)。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伤亡、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处置措施和处置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提供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和环境应急监测报告,未能提供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的应说明情况,续报视现场处置情况可多次进行(续报信息报送模版见附件2)。终报: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以及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生态恢复、舆情应对等方面的详细情况,涉及危险废物及化学品处置的,应同时附送现场处置方案及处置结果(终报信息报送模版见附件3)。
信息报告中,须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置现场联络员,包括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现场联络员主要负责随时与生态环境厅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四、严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要做到“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凡属报告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无法在1小时内报告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未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或在1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的,且报送同时不打电话或短信告知的,一律视为初报信息迟报。凡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上级有关部门已知悉区内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情况并质询导致“信息回流”或新闻报道成为舆论热点的,且事发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仍未报送信息的,一律视为漏报。续报要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上报,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4小时内报送;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2小时内报送;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1小时内报送。处理结果报告要在现场应急工作结束后,第一时间编制并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五、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严格落实“核实—初步认定—分情况报告”要求,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逐级上报,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可越级上报,直接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进行报告,随后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处理结果报告要严格执行书面报告要求。
六、加强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应急管理、交通、公安、水利、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助,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够第一时间互通信息,掌握事件动态,第一时间报告信息。另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监管,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发生事故后,涉事企业须第一时间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信息,争取政府、社会救助力量,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