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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4-07-24 17:47 点击:

宁政办发〔2014〕7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

3应急响应

3.1分级标准

3.2分级响应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响应措施

5.1发布预警信息

5.2降低工业减排

5.3加强扬尘管理

5.4实行交通管制

5.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5.6严禁明火焚烧

5.7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医疗保障

6.6培训演练

7后期处置

7.1重污染天气调查、评估与总结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污染天气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污染天气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污染天气的主体。

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气象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宁夏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担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标准

污染天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1天以上出现污染程度达到AQI≥500标准的污染天气。

3.1.2重大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3天持续出现污染程度达到300<AQI<500标准的污染天气。

3.1.3较大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3天持续出现污染程度达到200<AQI≤300标准,或1天出现污染程度达到300<AQI<500标准的污染天气。

3.1.4一般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1天出现污染程度达到AQI≤200标准的污染天气。

3.2分级响应

根据污染天气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3.2.1污染天气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应对特别重大污染天气,启动Ⅰ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I级响应。

3.2.2应对重大污染天气,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3.2.3应对较大污染天气,启动Ⅲ级响应。由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市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市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

3.2.4应对一般污染天气,启动Ⅳ级响应。由市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县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级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市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宁夏气象局及有关单位,分析汇总重污染天气形势,制作空气环境质量预报,并由宁夏气象局在宁夏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区发布。

4.2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应对特别重大污染天气,启动I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应对重大污染天气,启动Ⅱ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应对较大污染天气,启动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应对一般污染天气,启动Ⅳ级响应,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必要时,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向市、县级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响应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发布预警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信息,特别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建议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放假、调休等弹性工作机制。

5.2降低工业减排

各地水泥、钢铁、石化、煤电、焦化等重污染排放企业,全面降低生产,减少排放,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要时采取限排、限产、停产等措施,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灰份较高的煤炭在市场使用。禁止小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

5.3加强扬尘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各企业对煤、渣、焦、土、沙、石等物料堆增加防尘覆盖,增多洒水降尘和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扬尘污染。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需要,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减少或停止建筑物拆除、建筑渣土清运、土石方开挖作业等,并给予上限处罚,确保污染源有效控制。

5.4实行交通管制

倡导绿色出行,保障公交运力,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频次,实行黄标车、无标车、重中型货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区域限行,禁止排放不达标车辆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城区,对违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降低车辆污染排放量。

5.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力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立即停产,责令整改,并给予上限处罚,确保排污企业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5.6严禁明火焚烧

严禁城市及周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品;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特殊时期(春节、清明、大型活动等)禁止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活动;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可以采取临时性强制停业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5.7信息发布

采取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8 应急结束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明显好转,大气污染物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6.2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算,承担相应经费。

6.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6.4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保障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病症监测,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6培训演练

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后期处置

7.1重污染天气调查、评估与总结

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深入调查评估重污染天气形成原因、影响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损失等情况,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备。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对重污染天气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应对重污染天气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污染天气情况和动态;办理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自治区政府与国务院、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联络畅通;办理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落实电力等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等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教育厅:负责重污染天气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等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教育机构健康防护工作。

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专项工作。

财政厅: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国土资源厅: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环境保护厅:负责自治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执法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扬尘治理、露天焚烧等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公路保洁等工作。

农牧厅: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露天焚烧秸秆督查等工作。

气象局: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质监局:负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