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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8-09 10:36 点击:

宁政办发〔20225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船舶事故应急预案》9部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造成的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自治区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地市级(宁东基地)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广播电视局、宁夏气象局、宁夏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和宁夏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负责。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各专业工作组,包括应对管理组、预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污染源监察组、信息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

2.2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传达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指示、指令;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预测预报和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协调组织相关地级市(宁东基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等,并指导做好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和修订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3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进行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调度、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配合督促煤电等涉气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对相关企业限产、限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错峰生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制定并落实幼儿园、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公安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级市(宁东基地)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严格管控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严格检查处罚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厅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测;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采矿区扬尘污染整治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制并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露天开采)扬尘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统一的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宁夏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地级市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自治区应急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排污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指导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地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织医疗救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防护知识。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

宁夏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会商研判,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提示信息。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4 各专业工作组职责

1应对管理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指挥和调度,组织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工作;编制、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开展总结评估,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对工作情况。

2预测预警组。由宁夏气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落实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预报,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根据预警分级标准,结合预测情况,及时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请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解除。

3应急响应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落实相应级别的各项强制性和建议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或禁行,实施临时限制或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加强道路洒水降尘,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或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等。

4污染源监察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减产限产、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建筑工地限制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作业扬尘防治、秸秆禁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5信息宣传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宁夏气象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

6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抽调、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对策建议。

2.3  地级市、东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参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和当地预案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对任务。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建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机制,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1-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自治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参与会商。

3.2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  预警条件与发布

3.3.1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自治区级预警和地级市(宁东基地)预警。

1预判3个及以上相邻地级市(宁东基地)同时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自治区级相应级别预警。

2单个地级市(宁东基地)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地级市(宁东基地)相应级别预警。

3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地级市(宁东基地)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3.2 预警发布

1自治区级预警发布

发布黄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审批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

2地级市(宁东基地)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地级市(宁东基地)预警启动条件时,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地级市(宁东基地)预警发布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按1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自治区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地级市(宁东基地)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行确定,并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自治区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响应启动

预警与应急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预测本辖区将要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地级市(宁东基地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地级市宁东基地)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应急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本地区总排放量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确实无法达到的,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2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地级市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其他行业涉气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推进企业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地级市(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合理制定工业源减排措施。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自治有关要求,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对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长期停产企业不应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5明确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特定区域内柴油车辆禁行措施。倡导公众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6)加强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减排主要包括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

7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对,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2  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当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级响应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转运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绩效等级AB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10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4  I级响应措施

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教育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合理调整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I级响应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结合实际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  自治区级响应措施

自治区级预警发布后,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按程序启动属地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1 自治区级级响应措施

1启动区域联动应急响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地(宁东基地)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当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3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地(宁东基地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4.2  自治区级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自治区级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4.3  自治区级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自治区级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相关地级市(宁东基地)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当地政府宁东管委会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4.5  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和同步终止。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级市(宁东基地),视情况向周边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响应期间,地级市(宁东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每日17时前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情况,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专报信息》,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通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周边省(区)沟通。

4.7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内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渠道,通过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专家访谈、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  区域应急联动

1启动条件以全区地级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出现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预测全区3个及以上地级市(宁东基地AQI达到重污染天气相应等级预警标准时,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开展区域应急响应联动。

2启动流程。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3联动措施。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区应急预案,要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响应启动与解除条件,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应急响应和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相关地级市(宁东基地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6  总结评估

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及污染扩散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每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地级市(宁东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

地级市(宁东基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适时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7.2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及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对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地级市(宁东基地)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以地级城市为单位的7精准预报能力;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地级市(宁东基地)要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实现3-5天预报能力。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  日常管理

8.1  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预案演练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8.3  预案管理与备案

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本预案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3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4  责任落实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工作不利、履职缺位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77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7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