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6-28 11:45 点击:
宁环函〔2019〕351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
二次会议第11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就马莉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令第39号)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未分类收集的药品,其收集、利用、处置、运输、转移等全部环节均满足豁免条件,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下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确保全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我区现有的具备废药品处置资质的单位为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通过焚烧的方式无害化处理。后期还有其他处置企业正在建设,建成后将进一步加强全区废药品的处置能力。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处
(0951)5160537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