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发布时间:2022-06-27 10: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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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22〕464号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8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现就龚雪飞代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在盐池县建设宁夏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科学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盐池县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能源转型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新能源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区域进行集中开发、统筹建设,并鼓励多家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统一规划区域生态景观,统筹开展生态设计与修复,强化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优化施工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生态恢复优先考虑当地建群种,与现有生态系统结构相契合,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生态恢复和绿化效果。
二、强化新能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新能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重点审查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相符性,与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协调性,选址选线、施工布置的环境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有效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审查通过的规划环评所包含的项目,按照简化清单简化相关内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将新能源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服务清单,落实包保责任人,推动项目环评审批提速增效,强化项目环境保护帮扶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三、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将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新能源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重点加强风力、光伏发电等生态类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建设单位实施改善区域生态条件和景观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对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行或对生态系统、地貌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建设项目,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必要时恢复原状,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0951>5160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