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2-06-24 09:25 点击:
[A]
[主动公开]
宁环函〔2022〕462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38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提案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大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药物、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3废药物、药品;废物代码是900-002-03,是指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未分类收集的家庭源过期药品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的家庭源过期药品,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贮存、利用、处置环节均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后的家庭源废药品应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无害化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填埋或水泥窑协同处置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抓手,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加强过期药品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目前,我区现有具备HW03(900-002-03)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有3家,企业名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一览表》中公开,核准经营能力15.69万吨/年,为过期药品的安全规范处置提供了硬件支撑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加大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处置单位规范处置过期药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科普活动等形式向公众宣传过期药品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引导公众通过合法的途径处理过期药。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0951>51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