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 发布时间:2023-06-20 17:00 点击:
〔B〕
〔主动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36号提案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3〕507号
教育厅:
现就马晓宏委员提出的《关于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和超标治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全力做好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根据《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和《“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要求,5个地市均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工作,监测组分涉及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银川市依托超级站中心站开展116种VOCs自动监测,依托中心站掌政镇子站及镇北堡子站开展57种PAMS自动监测;石嘴山市、吴忠市依托组分站开展116种VOCs自动监测;固原市开展57种PAMS自动监测。各地市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点位布设基本位于城市中心建设区,覆盖城区内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周围空气质量监测。
二、推行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社会化监测
2020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2号)规定“新建、改扩建、新装修校舍,在课桌椅、床铺等家具配置完毕后,校舍投入使用前,学校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学校校舍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下属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致力于生态环境监测,以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环境质量的状况为目标。当前室内空气污染监测和超标治理市场化活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治理频繁,建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学校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
三、积极做好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监管
生态环境厅将积极引导社会化监测高质量发展,规范环境检验检测市场。全力配合市场监管厅对全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落实“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法定要求。严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关,坚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要求,对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相关机构形成有效的质控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0951>51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