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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0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4-06-19 11: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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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40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4〕450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就第403号《关于加强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我区过期药品处置情况

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有54家产生单位申报(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共计32.284吨。有2家经营单位具备(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收集、处置、贮存的资质,共收集24.237吨。详见附表。

二、对过期药品处置企业的监管情况

当前,我区处置过期药品的企业有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2家。我厅十分重视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每年对其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企业做到对过期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议

建议在全区范围内筛选确定各市、县、乡镇零售药店、公益性医疗机构、大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站)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箱),方便社区居民处理过期药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逐步实现社区废弃药品集中回收点全覆盖。采取定点登记、随时回收、集中存放、集中统一移交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自治区药监局指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各过期药品收集(回收)点规范收集,依法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配合开展监管工作。积极引导药品生产企业推行包装简单、小量化,研究解决药品过度包装的问题,从源头减少药品使用环节的浪费现象;同时支持鼓励零售企业拆零销售紧缺药品,让药品销售实现按需索取,避免浪费。

过期药已被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很容易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下,污染水体和土壤。各地应与垃圾分类结合起来,引导公众按标志投放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由专业机构收集转运和统一处置。引导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推动建立畅通的过期药品回收渠道,减少乱扔、乱倒过期药品的行为。回收后的过期药品,由具有医疗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61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处<0951>516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