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时间:2024-06-21 15: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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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5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4〕458号
自治区水利厅: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24〕33号)要求,现就王家邦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再生水利用水质安全监测管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三水统筹”,积极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目前全区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及入黄排水沟适宜地段已建成投运55处,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质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执行。银川市、固原市先后入选全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强化再生水利用水质检测管理,一是对纳入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的再生水厂开展执法抽测。对于抽测超标的企业,结果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联合属地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再生水厂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帮扶检查,指导企业不断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做好污水处理源头管控、过程管理和末端监管。二是在城市杂用、湖泊补水、生态绿化等方面利用再生水时,加强相关地下水、地表水、湖泊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0951>516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