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自然生态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5-06-25 18: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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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38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5〕428号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现就民盟宁夏区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大战略,切实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工作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协同推进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取得实效。
一、深入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
(一)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以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4个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整改点位台账2650处,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回头看”。累计核实疑似问题线索点位4374处。全区共整改完成率 100%。协同自治区林草局开展违法侵占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核查国家湿地公园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点位577处。
(二)有效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红线监管试点工作,2021年以来,共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遥感监测图斑信息现场核实工作600处,整改生态破坏问题图斑14处,探索形成了遥感监控发现、统一实地核实、集中审核质检、上报会商研判、督促查处整改、联合执法检查、年度成效评估的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和验收销号办法,建立整改台账和销号台账,精准、科学、依法分类推进整改任务。2019年以来,我区实现了自治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全覆盖。第一轮例行督察和第二轮专项督察发现问题285项,已整改281项,501件群众信访转办件已全部办结;第三轮例行督察已全部完成进驻督察,各地正在推进问题整改。2021年黄河警示片披露31个问题,已整改30个,剩余1个问题正在推进整改;2022年黄河警示片披露12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2023年黄河警示片披露29个问题正在推进整改。
二、持续推进生态状况和保护成效评估
(一)持续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2000年以来我区先后完成2000-2010年、2010-2015年、2015-2020年全区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全面系统掌握不同时期我区生态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时空分布特征,包括全区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的变化。全区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成果,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布局等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二)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组织全区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自评估,配合生态环境部专家组完成现场调研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课题研究,探索建立宁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机制。完成六盘山、青铜峡库区等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正在开展灵武白芨滩国家沙漠公园和沙湖、党家岔震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三)探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在全国率先完成省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和保护成效评估,监测评估显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状况总体向好,各区县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整体稳中向好,全区22个县(区、市)中,中度好转、轻度好转、维持稳定和轻度下降的县(区、市)数量分别为11个、6个、4个和1个,数量占比分别为50.00%、27.27%、18.18%和4.55%;按行政区面积统计,中度好转、轻度好转、维持稳定和轻度下降的县(区、市)面积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35.07%、26.54%、28.79%和9.60%。
(四)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成效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通知要求,完成宁夏贺兰山东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成效自评估和有关项目数据整理统计上报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完成宁夏贺兰山东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生态环境成效现场核实工作。
(五)持续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自2008年中央财政启动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以来,全区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域共有12个,包括大武口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2012年起,生态环境部联合财政部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县域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奖励和扣减。我区持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特别是“两山”基地的成功创建为相关县区获得了更多的转移支付资金。截至2023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44.18余亿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0951>5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