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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43号平时提案答复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5-09-25 17: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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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43号平时提案答复的函

宁环函〔2025〕606


杨伏杰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排放量不一致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全区生态环境工作给予的关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政策之一。其中,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放量是项目环境准入的“天花板”,而排污许可排放量是企业合法运营的“硬约束”。两者在理论上应紧密衔接,但在实际管理中,确实存在企业申报的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批复排放量不一致的情况。造成不一致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根源。

一是存在时间差,环评在建设前,排污许可通常在投产后申领。期间有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已发生变更。所以会出现企业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排放量不一致问题。环评批复是回答的企业在理论上最多可能排放多少,而排污许可规定则是企业在实际中最多被允许排多少,前者是上线预测,后者是法定底线。

二是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需要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规定的方法来核算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规定的方法来核算许可排放量。由于两种核算方法不一致,导致企业申报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中的排放量不一致。

三是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的要求,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应根据企业环评文件、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许可核算量之间从严确定,即在三个量中取最小值的量作为企业排污许可证中最终的许可排放量。所以从环评到投产,宁夏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更加严格,导致按新标准核算的许可量低于旧标准下的环评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拟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学习借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解决企业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问题的通知》,着眼部分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遇到的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问题。考虑到宁夏地区情况、产业结构、企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我们选择石嘴山市作为解决此项问题试点城市,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待试点经验成熟完整后,将按照靶向施策、分类解难、协调联动,提升效能的原则,在全区推广实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规范企业申报,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南》规定的方法来核算许可排放量,持续优化办事流程,落实一次性告知,通过案例形式明确告知企业如何对照环评报告进行填报,以及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推行“一企一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环评与许可排放量一致性,对不一致的情况,帮扶指导说明。鼓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排放量进行核算评估,提高申报数据的精准度。

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形成管理闭环。严格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规定,落实污染物排放量,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将企业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情况(通过在线监测、手工监测、台账记录核对)的一致性作为必查项。对故意提供虚假数据、骗取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严惩,并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对实际排放量超过环评批复量但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925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联系电话:<0951>50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