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发布时间:2025-08-29 18: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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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17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环函〔2025〕558号
王佳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我区碳化硅行业排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碳化硅以冶炼为主,主要产品为工业级碳化硅,产能约55万吨,占全国 25%。其中,2024年产量28万吨、占全国的30%。我区现有冶炼企业8家,其中平罗2家、惠农2家、中宁3家、青铜峡1家。主要冶炼装备为20000KVA、22500KVA、30000KVA、32000KVA、36000KVA、40000KVA等6种冶炼炉30台。冶炼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硫化物、粉尘等。
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明确指出行业代码为2613,类别名称为无机盐制造,其制造活动包括碳化物、硅化物等;行业代码为3099,类别名称为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其制造活动中与碳化硅相关活动仅有碳化硅磨料。经与自治区统计部门沟通,现有行业分类不存在一种活动同时属于两种行业。综上,冶炼碳化硅属于无机盐制造行业(行业代码为2613)。
二、关于排放标准问题
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碳化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情况的复函》复函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明确指出碳化硅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其中,冶炼炉产生废气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按照基准氧含量8%进行折算,其他工序或车间排放浓度暂按实测浓度计算。《标准》中主要污染排放物限制为:颗粒物30㎎/m³、二氧化硫100㎎/m³、氮氧化物200㎎/m³。
三、关于我区碳化硅行业污染治理的情况
碳化硅行业因其传统冶炼方式的不封闭性导致烟气治理成为行业领域内的长期性世界难题。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传统行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加快推动我区碳化硅行业高质量发展,重塑产业竞争新优势”等课题,积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通过大力实施“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行动,不断探索碳化硅行业提质增效新路径,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全区碳化硅行业污染治理和装备升级改造,截止目前,累计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补贴资金约2100万元。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调研我区碳化硅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充分肯定了我区行业领军企业平罗县滨河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在全封闭炉体改造、尾气综合利用等方面亮点创新工作(该企业历经多轮研发,创造多项专利,改造时间长达20年之久,资金投入约2亿元)。但是,我区其余碳化硅企业冶炼炉体为半封闭结构,烟气氧含量较高(18-20%左右),尾气也均未实现综合利用,部分企业按照环评要求暂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限值。
2025年3月,我厅联合工业信息化厅围绕碳化硅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及标准执行情况在全区进行调研并召开碳化硅企业座谈会。会议认为该行业客观存在冶炼装备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精细化冶炼技术不成熟,大气污染治理存在改造难度大、资金投入大等问题,与全面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仍存在差距。我厅与生态环境部进一步沟通后,生态环境部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我区碳化硅企业加快实施系统化改造,在提升行业环保治理方面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快促进我区碳化硅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深入指导各企业开展环保治理升级,督促加快炉体密闭化改造、尾气综合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国家碳化硅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制定等,努力推动宁夏碳化硅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7日
(联系人:张龙 联系电话:<0951>516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