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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4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6-30 16: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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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4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6375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针对《关于深化“两高”企业治理改善空气质量的提案》,现就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源头防控等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严把“两高”项目环评准入关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规划环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对“两高”项目,重点审查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是否能够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来源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二、推动环评与后续监管有效衔接

针对提案中反映的“环评审批与能耗管控衔接脱节”等问题,我厅将推动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环境执法等联动,逐步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在环评审批阶段,明确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等要求,为后续监管奠定基础。支持服务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两高”项目,指导环评审批部门深入企业一线,主动服务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提前介入服务,优化项目环评审批。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持续强化“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从源头严控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的项目盲目上马。加强对环评审批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积极配合工信、发改等部门,做好环评审批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为“两高”企业绿色转型和全区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630日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951>5160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