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3-11-23 16:40 点击: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

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资环)指标〔2023622


各有关市、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资环发﹝202045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考核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宁环发〔20218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奖补资金分配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宁财办复2023197),现将2023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200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13823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附件2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中奖补资金依据2022年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氨氮(NH3-N)、挥发性有机物(VOCs)、国控断面水质和其他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氮氧化物(NOX8项指标考核结果安排,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项目相关支出,包括: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其中大气污染防治奖补资金、生态环境改善明显市县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和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市级奖补资金(含补偿资金)用于市辖区金额不得低于奖补资金总规模的60%。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或截留

二、请各市县(区)收到资金后抓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于11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报备情况列入绩效评价内容。

三、奖补资金中用于工程建设类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四、请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352号)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运行。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生态环境厅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和其他环保资金的测算依据。对长期滞留财政未分配的资金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相关要求,追回奖补资金统筹使用。

此项资金中:大气奖补资金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水奖补资金2110302-水体;生态补偿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用途分别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2110302-水体


附件:1.2023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明细表

      2.2023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处罚资金用于生态补偿预算明细表

      3.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1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挂钩奖补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