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2-07-29 08:59 点击: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2〕6号
宁夏盐池县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KLB95Y 地址: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 法定代表人:陶荣春)
我厅于2022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2台矿用钢绳芯输送带X射线探伤装置,均为工业用Ⅱ类射线装置,并于2013年7月开始使用,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矿用钢绳芯输送带X射线探伤装置采购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于2022年6月23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10101018890001667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