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2〕5号)

作者:吴迪 文章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2-07-13 11:25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25

青铜峡市宝德华陆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M4C2B        地址: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文)

我厅于20224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深度处理设施(高级氧化+加磁絮凝沉淀+加磁加炭絮凝沉淀)加药设备损坏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废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41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2022614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5)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10101018890001667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