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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违法排污典型案例(3)

作者:张媛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11-04 11:08 点击:

典型案例 | 宁夏博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

行政处罚、移送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4日,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东远金属厂西侧有一根排水管正在排放废水,并将该情况向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贺兰大队反映。经执法人员核实,宁夏博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改装的货车将生产车间存储的桶装废水拉运至东远金属厂内倾倒,管道堵塞后,又通过自埋一根PVC排水管(长约16米)将废水排放到东远金属厂西侧的排水井。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改正违法行为,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分析】

私设暗管排污的行为是逃避执法部门监管的典型形式,其主观恶意明显,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比较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用专门的条款做出规定,其目的在于加大对该种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自埋一根排水管将废水排放到排水井,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关于暗管的定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在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充分运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打出组合拳,给予违法企业严厉的打击,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移送类案件对移送程序的要求相对行政机关自办案件严格得多,无论从移送材料、移送时限,还是案卷规范度、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均有具体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在移送过程中须注意衔接规范,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