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0-06-28 16:10 点击:
以案释法—银川牧翔养殖有限公司私设暗管直排污染物查封、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银川牧翔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xxxxxxW4EGXP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春林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齐某
【案情简介】
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7日对银川牧翔养殖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在养殖场区储水池(9米×6米×5米)与长湖沟之间设置一根长10米的消防软管,通过消防软管将储水池的废水排入牛场外无防渗措施的长湖沟。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办理结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一个水泵、一根消防软管(十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2020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查封30日(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2020年5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查封的水泵、消防软管予以解除查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整改,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要求,主动拆除了软管和水泵,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对于一些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恶意偷排、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查处和监管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私设管道向沟渠排放水污染物,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关于“暗管”的定义。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发现问题、固定证据、补充询问,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实施查封、移送拘留,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打出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组合拳,给予违法企业严厉的打击,对违法企业和同类企业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