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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2〕7号)

作者:吴迪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2-12-20 10:19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27


宁夏北国润清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1DJ589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银川万达中心1号楼28202821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我厅于20221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陕西天源检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X-γ射线探伤及放射源暂存库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未说明探伤机控制台设置、延时开机装置及钥匙开关设置等安全性能,未说明现场探伤的安全检查内容;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未根据现场探伤人员与辐射源的相对位置及探伤情况计算人员所在位置剂量率水平和人员受照剂量、未根据库管人员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其受照剂量、未计算现场探伤时周围公众受照剂量问题

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20221118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8)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公司和《陕西天源检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X-γ射线探伤及放射源暂存库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杨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