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3-01-17 10:05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23〕3号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7213U4E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济洋)
我厅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晓星氨纶110千伏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存在:“电磁环境预测采用的垂直相间距参数不符合相应的塔型,按报告表中提供参数预测的工频电场强度结果错误”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我厅于2022年12月23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任何形式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和《晓星氨纶110千伏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赵济洋、吴珊予以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