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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作者:王楠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3-06-27 17:51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

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工作成效,进一步强化警示、宣传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2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继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各自专业优势,通力合作,有效遏制同类案件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大环境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切实增强企业及群众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一 纪某某等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巡查区域的周边空气中含有刺鼻性气味,这一情况立即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并第一时间对片区5公里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旧厂房等进行细致排查,最终在红果子镇某村队发现气味产生的源头。经查,纪某某等人租赁惠农工业园区一个废弃的牛场,在牛场内利用液体酚钠盐和废酸反应生产粗酚进行外售,所产生的废液用罐车拉运至红果子镇某村队一村民院内,从车厢内罐体后尾方的阀门处连接一根皮质管子,通过埋入地下的2个直径2.8m*高3m的圆柱形铁皮无底罐体,向地下排放黑色、刺鼻性液体。经委托有危险废物资质鉴定机构对所排放的液体进行检测,土壤苯酚含量超出(GB5085.3-2007)标准3mg/L的极限,土壤内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6279.45立方米,折11303.01吨。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和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立即将排放的有毒物质及受污染土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查处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于2022年5月10日,将纪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移交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2022年5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经侦查取证后,将该案移送石嘴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石嘴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0日决定批准逮捕纪某某、常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的边某某、马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23年2月15日,纪某某等1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惠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等待法院最终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员众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以“打游击”的方式,在石嘴山市惠农区等多地实施排放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行为,在对本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不仅对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也为生态环境部门侦查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切实推动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落实。


案例二 马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30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接到同心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同心县韦州镇石峡村一社的马某某土法炼油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马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至6月期间,将购进的污油泥作为原料,通过炉窑加温提炼后,将罐底的黑色残渣物质和含油塑料编制袋倾倒在炉窑西北角、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

吴忠市生态环境同心分局分别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提取的黑色残渣物质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宁夏泽瑞隆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含油塑料编制袋倾倒点表层、中层土壤进行采样监测。鉴定结论显示,黑色残渣物质是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监测报告显示,土壤污染物中铅、汞、砷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三倍以上,镍,铜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十倍以上。在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的监督下,马某某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对倾倒的罐底黑色残渣物质、含油塑料编制袋及表层污染土壤进行称重(净重17.54吨)并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同心县公安局,经同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案件,在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控制案发地,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工作,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相互配合,打出“组合拳”,快速查处侦办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