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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正面清单领域)

作者:王楠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11:27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

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正面清单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不断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在精准帮扶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始终遵循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严格准入移出原则,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2起正面清单领域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西吉县某供热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规范

贮存工业固废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624日,固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被纳入正面清单的西吉县某供热有限公司园区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该供热公司园区供热站于201810月取得环评批复,20203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环评批复要求该供热公司园区供热站所产生的炉渣、灰渣要暂存于封闭式渣场内,定期做建筑材料外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公司园区供热站将5000吨炉渣、灰渣露天堆存在厂区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规范贮存。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产生的炉渣、灰渣全部暂存于建设的封闭式渣场内,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1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将该公司移出固原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并通过固原市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

【案件评析】

20221月以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将西吉县某供热有限公司纳入固原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向激励措施。本案中,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贮存一般工业固废,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及时将该公司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通过对本案的查处,警示被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非“万事无忧”,而是要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正面清单企业差异化监管中,不会“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而是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案例二 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82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被纳入正面清单的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237月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第一季度未对热熔炉废气排放口、原料煤破碎废气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季度未对有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6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9月,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将该公司移出中卫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并进行了公示。

【案件评析】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是中卫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精准帮扶和严格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内的守法企业落实正向激励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本案中,该公司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并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因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未按规定的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绝不姑息纵容,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强化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争做诚信守法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