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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作者:王楠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4-10-11 15:55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

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打击危险废物、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有效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频发态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特选取2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贺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32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接到群众反映灵武市临河镇下桥村薛家沟有倾倒废水的举报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采样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线索核查。经查,投诉反映的废水倾倒点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B区西侧的薛家沟中段,该沟道(薛家沟)属于自然雨水冲刷多年而形成,呈干涸状态、无流水。采样监测人员现场对沟道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倾倒废水中铅浓度为1.530mg/L、镉浓度为0.532mg/L,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倾倒废水超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就该问题线索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接,并联系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和灵武市金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沟道内废水通过罐车抽取暂存,共清理废水8车、231.24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公安人员,通过巡线摸排,发现了疑似倾倒废水车辆(重型仓栅式改装罐车),328日经现场勘验,并经采样检测比对分析,罐车内残留废水与倾倒现场的废水属性一致。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嫌疑人贺某某、张某某、刘某和刘某某等人。41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倾倒废水污染物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倾倒在水沟内的不明液体至少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经进一步溯源调查,倾倒的危险废物全部来源于甘肃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和公安专案人员先后两次赴兰州案涉企业现场调查取证。经查,20241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王某某等人以延安弘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甘肃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杀虫双母液购销合同,购销杀虫双母液2000吨,每吨5元;又以延安3家运输公司名义与甘肃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为每吨350元。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贺某某伙同郭某、王某龙、杨某等人,将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401200多吨的杀虫双母液拉运至宁夏宁东镇和灵武市进行非法倾倒。截至案发时,共从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拉运1600余吨危险废物至重庆和宁夏境内非法倾倒。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承揽处置者郭某、王某龙,车辆驾驶人刘某某以及违法倾倒者贺某某、张某某等共计10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兰州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刑事立案。目前,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已将案件移交银川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和生态损害追偿。

【启示意义】

一是依靠群众,深挖线索。对环境污染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离不开群众的监督举报,要重视信访投诉举报,并依法开展线索核查。二是通报案件,联合办理。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提前介入,联合开展调查;同时,鉴于该案件跨行政区域、涉案人员较多、专业性较强,两部门第一时间分别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启动一体化联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三是分工明确,提高质效。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污染源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和溯源工作,并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同步开展现场监测、鉴定等技术工作,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案件侦查、取证工作,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一体化运作模式不断提高案件侦办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王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后,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过一周的情况摸排,于2023427日,在吴忠市同心县平态林养殖专业合作社院内发现倾倒的不明红色污染物。经查,2022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租用了同心县丁塘镇金家井村平态林养殖专业合作社内的一间牛棚,20227月—10月,王某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安装设备并进行生产染料600多公斤,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辛集市的熊某。期间,王某将生产燃料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非法排放至养殖场院内,后又将清洗染料罐的污水全部排放在该养殖场院内,造成院内的土壤大面积污染。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吴忠市科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被污染土壤具有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同时委托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对现场调查工作进行全程公证。为防止环境污染,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区生产设备等进行查封,并立即委托宁夏金塔有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上峰萌生环保有限公司对现场污染物开展清理、应急处置工作,经称重后现场清理的危险废物为304.8吨。经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840216元。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525日,将该案件移交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指定吴忠同心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1221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暗管排污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在接到群众投诉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摸排走访,积极联合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利用卫星定位、车辆追踪等手段锁定目标范围,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控制案发地,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清理污染物等工作,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相互配合,打出“组合拳”,快速查处侦办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扩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