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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王楠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4-11-08 17:32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

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1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宁夏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521日,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属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建设一条年产24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及12万吨沥青混凝土热再生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洗涤塔+活性炭吸附箱+低温等离子净化设备+UV光解氧化设备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但配套建设的沥青烟气污染处理设施未运行,其中,洗涤塔未使用,循环水箱内无水,洗涤塔末端安装的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连接的风机未运行,沥青烟气未经处理直接进行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作出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规定,于830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评析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并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暴露出企业负责人生态环保意识不足,也凸显了企业环境管理方面的薄弱。通过对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日常环境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