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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作者:王楠 文章来源: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7:50 点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

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车辆安全性能的守护者,不仅承担着对车辆进行全面、准确检测的重要职责,还承担着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作用。为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打击了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执法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2起涉及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领域的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126日,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1月至9月期间,为655辆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相同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软件标定识别码),其中,551辆车的CALID编码为8345TUVW12348912104辆车的CALID编码为YZ067LMNOP8345TU。执法人员在掌握该机构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通过进一步核查,该机构于202010月开展检测业务,建有1条轻型柴油汽油车混合检测线和1条汽油车检测线,20241月该机构安装并使用OBD作弊装置,屏蔽被检测车辆的故障代码,将OBD存在故障的655辆车代码进行替换,使其通过机动车检验,并为被检测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机构上述行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八)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者采用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鉴于该机构在202410月,已自行拆除并销毁OBD装置,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205万元。

【案件评析】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4年以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托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采取“数据溯源+现场核查”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手段,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查实该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通过对该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对整顿、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还为检验机构规范操作、守法经营,增强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二 彭阳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1217日,固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彭阳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机构于20124月成立,建有1条柴油汽油混合检测线和1条重型柴油车检测线,现场检查时2条检测线正在运行。通过调阅现场资料及视频监控,发现20249月至12月期间,该机构所检验的车辆中,有10辆机动车在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车牌号为D***36、宁D***302辆车在检测尾气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长度不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的400毫米;车牌号为宁D***77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时全程无引车员操作车辆参与检测,检测过程数据全部为怠速数据,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中A3.3的要求;车牌号为宁D***60、宁D***58、宁D***72、宁A***02、鄂S***75、豫D***7Y、宁D***727辆车在尾气检测时移动式摄像机不能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全过程。该机构上述行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82.1元。经现场复查,该机构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移动源排放污染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打击重点。本案中,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排查,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场核查监管手段,挖掘问题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