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04-27 14:40 点击:
文章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
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举措。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还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执法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2起涉及排污许可领域的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宁夏某创科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8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创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年产10万吨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年产20万吨油气伴生清洁能源深加工项目(一期工程),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齐全,并于2021年9月7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要求锅炉废气排气筒监测内容为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污染物,监测频次每月一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10万吨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正在运行,年产20万吨油气伴生清洁能源深加工项目(一期工程)停运。经调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虽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了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但在2024年2月、3月、5月、6月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内容和频次要求开展锅炉排气筒废气自行监测工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不仅是排污单位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力证明,更是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关键实践。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帮扶指导+宣传引导”的方式,全面提升全市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仍有部分排污单位存在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既对排污单位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也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责任意识,为企业依法合规管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二 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市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移交的问题线索,对宁夏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年产1000吨阿苯达唑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手续齐全,排污许可证中危废库废气排放口主要污染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氨(气),其中,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气)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该公司制定了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但未将危废库排放口产生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氨(气)污染因子纳入自行监测方案中,在委托第三方对危废库废气排放口污染因子进行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其余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氨(气)污染因子均未开展2024年上半年(季度)监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对危废库排放口臭气浓度、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氨(气)开展了自行监测,且监测结果达标;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罚款2万元。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全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件评析】
本案中,企业虽积极践行环保责任,通过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履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排污许可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自行监测因子出现漏项,暴露出企业在排污许可制度精细化管理方面仍存在短板。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科室协同监督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办案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精准帮扶指导,积极引导企业主动纠错整改,帮助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