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5-06 17:41 点击:
宁环函〔2019〕265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标高
质量发展开展政策研究梳理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
按照对标高质量发展开展政策研究梳理工作的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涉及本系统的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梳理评估情况
按照梳理范围统计,自2013年-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共接收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以及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等文件8910件。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对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经对以上件文件全面梳理分类,其内容涉及财政补贴政策的有3件,涉及税收政策的有2件,涉及金融政策的有0件,涉及土地政策的有1件,涉及电力政策的有0件,涉及人才政策的有0件,涉及行政审批和许可的有9件,涉及其它方面政策的有69件。在以上梳理分类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上述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按照与高质量发展是否相适应等要求进行了评估,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为:财政补贴政策3个文件予以保留,税收政策2个文件予以保留,土地政策1个文件予以保留,行政审批和许可政策9个文件中保留6个、调整1个,废止2个,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中央环保督察、环境监管、机构改革等其它方面政策性文件69个,其中保留37个、调整0个、废止32个。(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政策作用发挥情况
以上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实施后,对我区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考核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并从2018年开始,每年下达2亿元预算资金作为环境质量和总量减排挂钩的财政政策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环境质量和总量减排任务的市县(区)进行奖励和补助,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扣减资金作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进行生态补偿,调动了各市县(区)加大污染治理、总量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在环保税征收政策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自治区与市县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方案》《部分行业环保税应税污染物抽样测算办法通告》等文件,研究提出环保税税额标准和同一排污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全区环保税顺利开征,环保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地支撑了生态环保工作开展。2013年以来,全区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良好,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核与辐射环境正常,生态环境状况总体稳定。截止2018年底,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全区地级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2%,比2017年上升5.8%。6项污染物监测浓度“全下降”,其中PM10平均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比2017年下降8.9%;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比2017年下降10.3%。全区15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点位)水质优良比例73.3%,达到了国家考核目标;劣Ⅴ类水体断面实现了 “清零”目标;黄河干流宁夏段水质监测的6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均达到Ⅱ类,整体改善。2019年1月—5月,未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2.3%,同比增加7天;PM10浓度同比下降6.8%,PM2.5浓度同比持平。全区1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Ⅰ-Ⅲ类优良水质所占比例为71.4%(10个),Ⅳ类轻度污染水质所占比例为28.6%。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优良水质所占比例下降1.9个百分点,Ⅳ类轻度污染水质所占比例上升8.6个百分点,Ⅴ类中度污染水质所占比例下降6.7个百分点。
在有效发挥推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作用的同时,面对当前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些政策及相关文件在落实、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短板和不足:
一是财政补贴政策覆盖的面还不广,补贴资金有限,难以满足日益繁重艰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资金需求。
二是金融政策对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引导作用还不强。
三是促进绿色发展的国家财税政策落实还不到位,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是行政审批和许可的时效性还不够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提升。
五是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确定的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关闭停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责任追究等措施落实还不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问题对策和创新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聚焦问题和短板,深入谋划和推动,努力探索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之路。
(一)创新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发挥政府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执行生态立区战略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指导和帮助地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环保资金,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储备库。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落实国家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价格机制。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导向作用,继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在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效用。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
(二)加快生态环境项目实施。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有效带动环保产业发展。做好污染防治攻坚项目储备规划,对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将工程实施进展、运维效率、服务效果等纳入考评。建立项目储备、实施成效与资金安排联动机制。加快修订重点行业水、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对生态环保及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自治区级财政环保资金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市、县(区)倾斜,加大对生态保护示范城市创建支持力度。
(三)不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标杆示范项目。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逐步推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启动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地区予以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开展按效付费的生态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支撑作用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
(四)大力提升环评审批效能。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企业开展服务,提前指导,结合各市、县(区)政府项目规划,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严格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至少压缩50%。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大力推进环保数据的互通共享,优化总量管理,逐步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实行“评、批”分离,改造类项目不再报批环评手续。
(五)强化环保督察。开展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或专项督察。推动加大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督察整改,推动列入整改方案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产业调整等重大项目整改到位、落地见效,倒逼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六)严格依法监管。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大力整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环境秩序和市场秩序,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处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修订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修订评价细则,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避免人为干预,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策分类梳理评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