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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2-03-22 16:55 点击:

 

 

 

宁环发〔2022〕18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

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7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李挺 <0951>516071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力度,切实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严重污染环境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的解决、办理,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或造成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屡查屡犯或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跨区域倾倒固(危)废或非法倾倒固(危)废,严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分管挂牌督办工作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三)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属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税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承办机关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方案应按督办通知书时限要求20个工作日内属地政府名义书面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督办内容。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或整改要求

(五)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承办部门及联系人;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六条  督办事项包括: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三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四)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其他与挂牌督办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根据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机关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挂牌督办期间,承办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与挂牌督办环境违法行为一并处理,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

申请延期后,涉案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并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承办机关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条  挂牌督办期间,各地暂缓受理和审批违法主体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排污单位评资格;暂停环保税优惠政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效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原则上季度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一次督查结果及时向承办机关通报。挂牌督办期间,承办机关应每季度涉案企业实施不少于2现场执法检查1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挂牌督办事项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解除:

(一)承办机关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后,组织对挂牌督办整改事项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预验收等相关资料;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单位)对承办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对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提出解除挂牌督办意见;

(三)分管挂牌督办工作的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四)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办机关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税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认为涉案企业未完成督办事项的,不予解除挂牌督办,向承办机关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不予解除通知书》,并提出继续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在督办期限内,未按《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行为,致使企业违法状态继续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承办机关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涉案企业在督办期限内,未按《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承办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涉案企业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中国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涉案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请有关部门对有关环境违法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宁环发〔201111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