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0 点击:
文章来源:以案释法—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直排渗坑移送行政拘留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xxxxxxxx0853
地址:贺兰县洪广镇金山村110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强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经贺兰县电视台曝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广镇金山村的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氧化塘粪水通过沟道排放至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委托宁夏测衡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对废水进行采样分析,经检测,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悬浮物均超标。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案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罚款50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贺兰县公安局。贺兰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整改,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要求,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此案经地方媒体曝光,社会关注度较高,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反应,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各环节环环相扣,在最短时间内办案结案,办理结果对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执法人员通过对媒体报道内容的分析,预判该公司涉嫌渗坑排污行为,因此迅速协调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取得第一手证据。同时,协调县公安局开展行政拘留调查取证工作,各项证据采集到位,形成证据链,有利于后续快速定案处罚。
需改进的地方:该案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上可以进一步完善,可以合理说明自由裁量权,明确超标罚款金额自由裁量数额的判断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