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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19-09-18 15:01 点击:

以案释法—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xxxxxx50829Y

地址: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南侧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6月27日对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生产废气通过车间顶部的天窗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6月19日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该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天窗直排,污染区域大气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办理结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整改,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并依法履行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当事人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扰民问题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关注度较高、信访投诉较多的重点难点问题,执法人员对其开展多频次环境监察行动,及时查处企业违法排放废气问题,督促企业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取得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