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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6-30 10:48 点击:

 

以案释法—某化工有限公司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案件提供单位】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2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10吨燃煤导热油炉正常运行时,配套的脱硫塔碱液搅拌罐未运行,碱液阀门关闭,碱液未进入脱硫塔浆液循环池内进行脱硫处理。现场使用PH试纸对脱硫塔浆液循环池进出口进行测试,PH值分别为5和3,脱硫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且检查发现该公司氨水罐阀门关闭,氨水未流入循环池内进行脱硝处理。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

【办理结果】

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A012号),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7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立案查处。2019年12月17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19〕22号)。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到位,并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