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1-07-01 16:52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以来,我区积极行动,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立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对环境监督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完善的成果,是生态环境系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正面清单的建立,一是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良好格局的重要手段。二是推动非现场执法检查和差异化监管,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三是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二、起草过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成立了起草专班,梳理总结了我区2020年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及经验。起草过程中,注重搜集各方资料,加强与部执法局、兄弟省(区)生态环境厅、区内有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厅局间的沟通交流,先后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建议,共征求意见建议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与法律顾问进行了对接说明)。委托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4条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第1至4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要求、目标、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5至10条)。规定了各级职责、编制要求、动态调整制度及公示内容。
第三章 准入条件(第11至17条)。规定了正面清单准入条件的具体指标要求、主观判断要求、兜底要求和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情形。
第四章 移出条件(第18至19条)。规定了移出的条件情形和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情形。
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20至22条)。
第六章 监督执法方式(第23至31条)。归纳或引用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精神要求,信息公开要求,衔接了2019年厅里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了对清单内企业或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规定了正面清单编制、实施中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第32至33条)。规定了办法解释主体及实施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