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10-19 16:46 点击: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立的“四权”改革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市场化污染防治机制,调动排污单位主动减排的内生动力,有效减少污染排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先行区建设。2021年4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明确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精准核定排污权、合理确定排污权基价、构建全区统一的交易平台等重点任务。《管理办法》作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盘活排污权无形资产,规范排污权抵押贷款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组建了排污权改革工作专班,在充分借鉴外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文本内容,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7个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1条,其中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3条,对未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说明。10月上旬,协调专业律师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做了修改完善。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条件、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排污权抵押估值、贷款办理程序、所需提交材料、登记机关等内容。
第四章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抵押排污权处置方式、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部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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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