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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 发布时间:2021-08-25 15:32 点击:


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的目标要求。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为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二、制定工作开展情况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标准规范。多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收集基层生态环境局、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的建议,摸准全区实际情况。2020年底明确了编写的总体框架和重点。遵循依法依规、操作可行、广泛适用的原则形成了初稿。2021年2月在宁夏生态环境厅直系统内部征求了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经过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送审稿于2021年6月18日委托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对《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律师反馈法律意见,对施行日期和相关措辞进行了完善。后经主管领导组织研究,于7月14日征求全区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代表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专家的意见,吸纳相关意见完成修改。并于2021年8月6日通过厅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所称各类环境监(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

本《规定》明确了在宁夏从事监测工作的机构责任、义务及权利,应该履行的质量管理内容,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后的处罚办法。突出阐述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细化了监测质量保证、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对机构的质量控制手段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为宁夏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有了质量保证管理依据,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制定的《规定》对全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进行了规范,能够有效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可以作为指导全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