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发布时间:2022-10-31 17:41 点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落实台账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22]14号)中关于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台账主要内容规定和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安排专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规定,对本厅网站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清理。
经审查清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的21件规范性文件,9件继续保留实施,10件纳入修订范围,2件从本单位网站规范性文件专栏中移除。
定期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的,按照废止或失效处理;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确有必要修订的,按照修订处理;对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且目前工作中需要的,按照保留处理。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