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06-16 10:49 点击:
2022年6月15日,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宁环办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暂行)》),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同时明确,为确保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依法依规,《工作细则(暂行)》废止后,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作细则(暂行)》废止前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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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关于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