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综合处 发布时间:2023-12-18 16:58 点击: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1年,自治区启动排污权改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激活排污权金融属性,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明确文件试行期为2年。经过两年多改革,文件试行期已满,在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需要在制度层面上进行完善和明确的事项。2023年8月,自治区党委召开“六权”改革推进会,印发《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意见》(宁党办〔2023〕53号),指出要创新金融模式,推动金融赋能。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区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推动金融赋能取得更好成效,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印发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5条,包括总则、贷款条件和用途、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规定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条件、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主要规定了排污权贷款期限、抵押估值、贷款利率确定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流程。主要规定了贷款办理程序、所需提交材料、贷前调查和审批、抵押登记等内容。
第五章贷后管理。主要规定了贷款人贷后跟踪评估、抵押排污权处置方式、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解释,并明确施行时间为2024年1月12至2029年1月11日。
三、本《办法》的亮点
一是明确排污权抵押期间,保留借款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权;二是对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对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三是明确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四是新增了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利率确定等规定。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