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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时间:2025-07-07 17:00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


一、修订背景

“十三五”期间,为了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为落实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配套出台了《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文件,明确提出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对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0〕1号),建立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了目标管理、指标测算、指标核准、指标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办法》自20209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并配套制定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替代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环办固体〔2019〕38号)。新的政策调整和技术指南出台后,原办法已经不能适用新要求。

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的部署安排,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宁环规发〔2024〕11号),内容包括,“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总量豁免”和“在全区统筹调配重金属总量指标”等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为落实相关要求,此次办法的修订,增加了第八条“指标豁免”、第九条“指标来源”和第十条“指标调剂”的规定。“指标豁免”明确了建设项目指标豁免的要求条件,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提供了重金属总量豁免的政策支持。“指标来源”和“指标调剂”修订了重金属指标来源的认定流程,并将全区剩余重金属减排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统筹调配,为全区重点行业重金属项目因重金属总量指标不足不能立项的“卡脖子”问题,通过“指标调剂”获得了化解新途径。

同时《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明确指标来源、审核程序、调剂机制、监督管理和重金属总量指标核准流程。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0〕1号)进行全面修订。

《办法》已书面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意见,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与重金属行业企业代表进行了座谈。共收到意见建议19条,采纳11条,未采纳8条,对未采纳的建议,对其进行了说明,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第一条修改更新了引用文件依据。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作为总量核定的主要依据,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环办固体〔2019〕38号)、《宁夏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宁环发〔2017〕3号)等文件更新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原第六条中,“科学合理地测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内容修改为具体需要测算重金属的具体种类,即“科学合理地测算铅、汞、镉、铬、砷、铊、锑七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前五类需要执行总量控制”。

原第七条中,更新了生态环境部最新印发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指南》(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文件依据,并增加重金属指标核定流程,指标核准后下达重金属总量批复文件。

新增第八条“指标豁免”,即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引领、优化和倒逼作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宁环规发〔2024〕11号)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豁免条件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固体函〔2022〕460号)中豁免要求执行,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项目,经所在市级生态环境局初审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核准后方可审批。

在无上述适用条件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研究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核算意见后请示生态环境部核定。

原第八条,修订为《办法》的第九条。新增加“指标来源”重金属总量调配的规定。增加“各市重金属指标以2020年为基数,每五年制定一轮重金属总量消减目标(具体指标按照国家要求确定),各市在完成年度消减目标的情况下,剩余的消减量在当年由各市使用,次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规定统筹调配,五年周期内未使用的剩余减排量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的内容。

将原第九条,改为《办法》第十条,增加“指标调剂”

的规定。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原则上当年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按等量或减量原则进行替代。设区市自身无法满足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需求的,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六新”重点项目和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所在地级市确实无法通过总量替代获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来源的,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结合实际研究在全区统筹调配总量指标。未列入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指标调剂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辖区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重点重金属项目总量指标核准流程图》,进一步规范了指标核准的流程。即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含总量替代来源和总量核算依据)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随后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初审,若不同意则直接向申报单位出具答复意见,若同意则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提交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固体处牵头,污防中心组织,邀请环评处、属地生态环境局、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专家共同审核,形成核准意见。若不同意,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属地生态环境局反馈答复意见,若同意,则由固体处下达重金属总量文件,完成重金属总量指标核准。

三、其他修订内容

其他修订是采纳了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市局生态环境局,对《办法》中用词不规范,引用文件已更新,执法监管要求不明确等内容。

四、修订的意义。

《办法》修订后,与现行国家政策和指标管理要求保持了一致性,并优化了指标核定的流程,通过组织环评处、属地生态环境局、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专家共同审核,加强了重金属总量核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新增了“指标豁免”和“指标调剂”的内容,为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提供了措施保障。

五、提请审议事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环党发〔2020〕76号)要求,建议《办法》经厅务会研究同意后,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