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8 14:30 点击:
关于增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
宁环办函〔2022〕141号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厅决策事项能够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得到有效监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环党发〔2020〕76号)有关规定,现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819-2012)增补到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特别是“六稳”“六保”工作等政策内容的,要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评,并将自评意见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评估。
二、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认真做好决策各阶段形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务必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印证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草案不完整、未依规履行程序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得提请会议审定。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本目录将及时予以调整增补。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增补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增补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计划决策时间 | 负责人及联络员 | 执行计划 |
1 |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 2022年7月 | 刘 军 岳 华 | 计划于2023年4月底前印发。 |
2 |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 2022年7月 | 刘 军 岳 华 | 计划于2023年4月底前印发。 |
3 | 修订《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819-2012) | 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2022年7月 | 张玉龙 孟江红 | 计划于2023年4月底前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