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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28 14:30 点击:


关于增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

宁环办函〔2022〕141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厅决策事项能够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得到有效监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环党发〔2020〕76号)有关规定,现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819-2012)增补到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特别是“六稳”“六保”工作等政策内容的,要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评,并将自评意见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评估。

二、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认真做好决策各阶段形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务必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印证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草案不完整、未依规履行程序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得提请会议审定。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本目录将及时予以调整增补。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增补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1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增补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计划决策时间

负责人及联络员

执行计划

1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20227

刘 军

岳 华

计划于20234月底前印发。

2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20227

刘 军

岳 华

计划于20234月底前印发。

3

修订《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819-2012)

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227

张玉龙

孟江红

计划于20234月底前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