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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报告

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12-06 15:39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

成效评估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6

 



1概况

1.1自治区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部的黄河中上游地区,东邻陕西省西部,南部与甘肃省相连,北部和西北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共辖5个地级市22个县()。

1.2农村环境整治概况

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早在2006就实施了农村小康环保计划试点,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02015年,宁夏先后作为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示范省区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省区”之一,组织开展了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要内容,兼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印发实施了《宁夏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宁政办发[2017]123号)、《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4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统筹谋划抓好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厕所革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重点工作,着力解决村庄环境乱差问题。通过综合整治,人居环境逐步改善,群众环保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正在形成,污水乱排、垃圾乱倒等脏乱差现象得以有效缓解。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国家下达自治区完成300个村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经各县区自查自评,自治区、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复核,本完成了整治任务。

2、工作开展情况

2.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1.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1评估要求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督促各市、县(区)积极开展水源地划分工作,截至20209月底,全区74个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均已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水源保护工作全面完成。要有以下做法:

积极安排部按照生态环境安排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与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沟通对接,指导各地对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进行摸底排查和调查评估。联合水利厅印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全区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名录》,对全区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新进行校核认定,督促指导各市、县(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组织开展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及时督促指导。为保证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时间节点、质量要求完成,避免漏划、该划不划超范围划定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督促指导各市压实责任、倒排工期、细化措施。实行半月调度制度,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推进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千吨万人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表》《宁夏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摸底调研表》,适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专家讲解保护区划定规范,及时解决保护区划定难点问题。

简化审批流程。为加快推进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函》,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方案、地级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程序。改变了过去层制定方案审核报批程序,短了工作时间,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了工作进度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批复,全区共计批复农村水源地74个,具体分布情况见下表。

1    全区乡镇及以下水源地分布情况一览表

地市

水源地数量(

银川市

18

石嘴山市

5

吴忠市

25

固原市

12

中卫市

14

合计

74

3评估得分

根据任务要求,结合自治区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具体工作,自查此项工作已完成,赋分为满分:5分。

2.1.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评估要求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2020年底前实现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宁夏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关于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安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先后联合水利厅印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联合自然资源厅厅等厅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各市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银川市卫健委逐年制定印发《银川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样监测一次,各县(市)区逐年均已完成了监测任务。吴忠市、固原市紧抓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

3评估得分

根据自查,各市均已组织开展了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自查此项工作完成,赋分为5分。

2.1.3村民饮用水水质监测

1)评估要求

村民饮用水合格率≥90%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制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8]85号),要求全区每季度公开水质监测信息,并对责任主体、公开时间和公开频次、监测内容、途径和工作经费作出具体规定。2018年,共公开指标854项次,平均每县区每半年公开20.3项。2019年全年共公开指标1794项次,平均每季度每个县(区)公开20.4项。2020年前三季度,全区各县(市、区)均在政府网站共公开指标1478项次,平均每季度每个县(区)公开22项。

根据各市自查报告以及村民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银川市末梢水合格率为72.9%,其余各市末梢水合格率均在90%以上。

3)评估得分

根据任务要求,结合各市自查报告、证明材料、居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等,自查此项工作赋分为3分。

2.1.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

1)评估要求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得到有效整治。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联合自然资源厅等相关厅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排查清单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整治方案,全面进行清理整顿。

根据任务要求,各市、县(区)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全区累计出动775人(次)在全区范围内对275个(次)可能影响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的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经多次排查,除灵武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中灵武煤田磁窑堡(大泉)水源地上的企业已搬迁,其余地区周边基本无工业企业。下一步,将督促属地政府对水源地保护区农村面源污染、交通穿越等制定方案,开展整治。

3)评估得分

根据任务要求,各市、县(区)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风险源摸底排查已经完成,未发现非法排污口及环境风险点自查此项工作完成,赋分为5分。

2.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评估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60%,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污水横流街道的现象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统筹推进生活污水治理与厕所改造工作,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进一步提升。

统筹推进污水治理。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列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开展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调查及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根据治理现状及村庄布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衔接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全区22个县(区)编制完成了十四五期间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奠定了基础。

资金投入持续加大。2018年以来,自治区组织实施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218个,项目总投资约为16.87亿元,其中自治区以奖促治资金4.85亿元,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66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6m3/d;提升改造设施21座;新建污水收集管网1086.36公里;新增受益农户22.08万户。

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修订并实施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实施了《深化宁夏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实施方案》。县(市、区)不同程度地探索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运维、镇统管运维、城乡一体管理运维等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下达自治区300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涉及整治的村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均在6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污水横流现象。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细则,结合市(县、区)自查及证明材料,此项工作完成,赋分为20

2.3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评估要求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有垃圾收运设施,有保洁人员和垃圾收运规章制度,基本没有垃圾乱堆现象,村庄环境干净整洁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近年来,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弥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短板,有效地促进了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进一步补齐。2020各市、县(区)克服财政困难,持续在补齐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上下功夫。中卫市以克论净深度保洁机制向镇村延伸;银川庆区等县区环境卫生保洁全部实现了市场化运营;吴忠市通区等县区,以城乡支队伍、一体化运管的形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固原市克服地方财政困难,保洁员应垃圾箱设尽设想方设法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不让垃圾问题影响生态保护重点区形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部署,自治区印发实施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两次六分、四级联动积分对奖品、星级庭院”争创等垃圾治理模式各市(县、区)普遍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乡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隆德县、利通区成功申报为国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

农村村级保洁机制进一步立。各市、()普遍建立了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以乡镇为单位一级网格,以行政村为单位二级网格,以村组巷道为界切块划分三级网格体系,并整合农村护林员、巡河员、保洁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组建网格管理员队伍。建立了日清扫、日保洁、日转运的态化工作机制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下达自治区300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自查,涉及整治的村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均在85%以上,但现场核查发现有个别村庄存在垃圾理不及时、不彻底现象,部分县(区)还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细则,自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为满分5

现场有个别村庄存在垃圾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现象,部分县(区)尚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章制度,赋分为2

2.4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评估要求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70%,建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对粪污进行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无随意排放现象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各市(县、区)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示。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关闭搬迁。

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粪污分户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2020年安排畜禽粪污处理、有机肥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1.357亿元,大型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100%。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污水达标排放、污水肥料化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便垫料回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各类污染排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行精准化管理,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提高畜禽养殖生产效率,降低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下达自治区300个村庄整治任务,自查,涉及整治的村庄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大多还田利用出卖给有肥生产厂家制作,资源化利用率均在90%以上,没有发现畜禽粪污随意排放现象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细则自查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为满分5

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主要为还田利用生产有机肥,村庄内未发现畜禽粪污随意排放现象,此项工作达到考核要求,赋分为满分5

2.5项目建设

1)评估要求

结合材料查阅和现场核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与项目批复文件基本一致(被统筹整合资金除外)。

2)评估得分

十三五期间中央安排我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此项不涉及,赋分满分10分。

2.6设施运行管理

2.6.1设施运行情况

1)评估要求

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运行稳定。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十三五期间,全区300个整治村庄中共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1座,配套垃圾箱26450个,建设垃圾中转站87个,垃圾填埋场36个,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101座。根据调查,93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4座垃圾中转站、36个垃圾填埋场、101个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设施正常运行比例为96.61%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标准,此项目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满分10分。

2.6.2制度建设和经费落实

1)评估要求

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借力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形成政策合力,制定《深化宁夏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一是建立专业化治理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组建专门机构开展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与22家企业合作开展可再生资源垃圾回收,实行保洁培训上岗,垃圾污水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营、产业化发展初见成效。

二是建立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自治区级示范奖补政策引导,引导各县(区)把垃圾污水治理主体运营费用纳入预算,保障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建立群众参与机制。通过“积分兑换”、卫生评比、聘任监督员、星级评定、“最美农户”评选等活动,使垃圾分类、污水管控逐步成为村民自觉行动。

四是建立技术支撑机制。依托宁夏大学、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与区内外专家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开展垃圾治理本土化技术工艺研发、生活污水长效机制完善研究、实用经济技术推广等专业研究,取得初步成果。

五是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制定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分类治理评价体系和示范创建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当中,实行月调度、年考评,互观互学、暗访监督、问题销号等制度。加强执法管理,有效防止垃圾污水“上山下乡入水”。

六是建立督导检查机制。通过整合环保督查、日常执法检查和多部门联合调研督导,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统筹推进。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实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项目建设进展滞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县(区)采取通报等措施进行督导。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标准,此项目标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满分3分。

2.6.3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

1)评估要求

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监测,出水达到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限值。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2018-2020年,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宁夏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关于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监测的工作安排,各市、县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监测工作。

全区300个整治村庄中共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1座,其中日处理20吨及以上设施81座,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的设施共有73座,占比87%。经查阅水质监测报告,64座设施出水水质达标,达标率为79.01%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标准,被调查设施定期监测比例90.12%,出水水质达标率为79.01%评估此项工作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4

2.7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1)评估要求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年度目标任务。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经预排查、现场踏勘核实、水质监测、公众评议、审核确认等程序,全面完成了全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建立了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台账,完成了国家下达的黑臭水体排查任务。

强化协调组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专题召开会议,确定工作思路、推进方案、职能分工,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通知》,层层传导压力,保障工作推进。

全面推进排查。排查工作前期收集建立全区农村水体信息。深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排查疑似黑臭水体。针对疑似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与公众评议,发放调查表并开展水质监测,进一步核实水体黑臭情况。最终确定全区农村黑臭水体共计。

建立分级管控。为确保排查结果的准确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对农村黑臭水体清单进行了资料和实地审核,并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确认。最终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的工作思路,将对居民影响较大的27条农村黑臭水体上报国家监管平台,其余黑臭水体纳入自治区级、市级管控。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标准,全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已经完成,此项工作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5

2.8村民参与

1)评估要求

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对环境状况基本满意

2)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各市(县、区)高度重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普遍建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村两委干部带头履行受益者职责,加强激励约束,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评估得分

根据评估标准,整治村庄已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随机调查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此项工作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满分5分。

全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已经完成,此项工作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赋分满分5分。

2.9总体评价

    根据评估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评估总得分为92分,总体评价为优秀

3存在的问题

1)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仍然薄弱。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滞后,经过多年建设,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仅为20.5%;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已经划定,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尚未完成。

2整治资金缺口大。“十三五”期间,宁夏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债资金和县(区)自筹资金,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后续建设和运维资金缺口大。宁夏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基础设施的长效运行

3)群众主动参与不足。各县(区)引导群众参与环境整治机制还不健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大,发动不够充分,存在“上边热、下边凉,干部干、群众看”的现象,群众对环境整治缺乏足够认识,长期养成的不良观念和习惯短时间难以转变,主动参与的积极不高。

4长效管护机制不完善。各县(区)虽已不同程度建立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但综合来看,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投入机制、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等长效管护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完善,重建设轻管护,整治成果难以持续保持。

4、下一步工作计划与建议

4.1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更好推进农村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坚持科学谋划。农村环境整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农村主要污染和机制体制、规划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建设等不同实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合理确定整治任务目标,分步分类实施,做到逐步提升、逐年完善。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相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环境整治的管理和运行,合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是建立完善运行维护长效监管制度。县(区)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工作的重视,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制度,以完善的机制促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

四是建立稳定的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县(区)政府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实现农村环保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是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不仅要提升“硬件”,更要提升良好的社会氛围“软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小册子等手段开展多层次宣传,引导群众珍惜环境整治成果,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激发村民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4.2意见及建议

一、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由于宁夏地处西北,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建议国家及相关部委加大对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给予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指导我区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二、制定长效运维管理办法。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设施运行维护要点,各地根据实际,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运维办法,规范设施运维,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1


附件:           

宁夏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评分表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估标准

评估得分

1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

1村民饮用水合格率≥90%,提供说明建制村完成此项整治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5)

合格率>90%,5分;80%-89%,3分;70%-79%,1分;70%以下,不得分。

3

2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5)

已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有划分方案和批复的,得5分;已完成划分方案,暂未获得批复的,得3分;属于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的,得0分。

5

3)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得到有效整治。(共5分)

现场查看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没有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的,得5分;有违法设置排污口等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禁止行为和活动的,发现一处扣1,5分为限。

5

4)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2020年底前实现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共5分)

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按时开展监测(其中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有监测报告的,得5分;开展监测但频次不够的,得3分;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未开展监测的,得0分。

5

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60%,提供说明建制村完成此项整治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共10分)

治理率≥60%,10分;40%-59%,8分;30%-39%,6分;30%以下,不得分。

10

2)现场核查,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没有粪污直排、污水横流街道的现象。(共10分)

村内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或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但已经完成卫生改厕,粪污得到无害化治理,灰水有效收集利用,得5分;没有明显污水横流街道的现象,得5分。村内每发现5以上污水横流现象,扣1,5分为限。

10

3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0

1)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提供说明建制村完成此项整治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共5分)

处理率≥70%,5分;60%-69%,3:50%-59%,1分;50%以下,不得分。

5

2)现场核查,有垃圾收运设施,有保洁人员和垃圾收运规章制度,基本没有垃圾乱堆现象,村庄环境干净整洁。(5)

村内有垃圾收集、转运等基础设施得2分;有卫生保洁人员和相关规章制度,得1分;基本没有垃圾乱堆现象,得2分。每发现5处以上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扣1,5分为限。

2

4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0

1)规模化以下禽养殖黄污综合利用率≥70%,提供说明建制村完成此项整治指标要求的有关材料。(共5分)

利用率≥70%5分;60-69%,3分;50%-59%,1分;50%以下,不得分。

5

2)现场核查,建有畜禽黄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对粪污进行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无随意排放现象。(共5分)

村内有规模以下备禽粪收集、利用或处理设施,或通过委托第三方对畜禽粪污进行处理利用,得2分;村内无明显畜禽粪污随意排放现象,得3分;每发现5处以上随意排放畜禽粪污现象,扣1,5分为限。

5

5

项目建设

10

结合材料查阅和现场核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与项目批复文件基本一致(被统筹整合资金除外)。(共10分)

被抽查项目中,符合批复文件内容要求的比例为90%以上的,10分;70%-89%,7分;60%-69%,3分;59%以下,不得分。

10

6

设施运行管理

20

1)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运行稳定。(共10分)

设施正常运行率为85%以上,10分;75%-84%,7分;60%-74%,3分;59%以下,不得分。

10

7

2)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5)

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得2分;运行经费有固定支持渠道,持续予以保障,得3分。

3

8

3)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监测,出水达到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限值。(5)

被调查设施中定期监测比例为85%以上,2分;60%-84%,1,59%及以下,不得分。

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为85%以上,3分;70%-84%,2分;60%-69%,1分;59%以下,不得分。

4

9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5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年度目标任务。(5)

任务完成率为90%以上,5分;70%-89%,3分;60%-69%,1分;59%以下,不得分。

5

10

村民参与

5

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对环境状况基本满意。(5)

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村规民约,并通过各种形式宜传,得2分;

现场随机访谈10户以上村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80%以上,得3分;70%-79,2分;60%-69%,1分;59%以下,不得分。

5

 

总分

100

综合评级:85分及以上,优秀;75-85(75),良好;60-75(60),合格;60分以下,较差。

92


备注:被调查评估的村庄如果不涉及某项评估指标内容,默认为满分;涉及村级行政区划调整的省份,可按照整治期间的行政区划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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