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宁夏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10-15 17:11 点击: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
我区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3号),自2015年7月1日执行至今已近6年,亟待修订。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加强黄河流域人工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02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函〔202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厅提出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
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1308办公室)
邮编: 750011
电话:(0951)5160527
邮箱: nxhbthp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本)》编制说明.docx
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本)》意见征集结果公示(2021.12.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