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科技与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1 17:05 点击:


宁环发〔2021〕25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全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姚俊英 <0951>5160977,邮箱:nxhbtgcc@163.com)


全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1年-2023年)

为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要求,结合宁夏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建设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企业必须以坚持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为基本方向,以着力实施结构改造、绿色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为动力引擎,全面走创新清洁发展之路。对区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通过三年努力,全面落实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中,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涉及的“双超”、“双有”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内容纳入本地区节能降耗、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中,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水平和绩效整体评估。

(二)推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市级以上地区组织和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加强社会信用评价。在组织评估验收工作中,把企业通过本轮审核是否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评价标准,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结果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与全区工业污染企业信用记录、企业排污许可等工作相结合。

(四)健全技术与服务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专业支撑。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实行记分考核、动态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五)发挥第三方优势。鼓励各地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学会、协会等团体机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研讨交流,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创新,开发简捷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工具,提高清洁生产审核实效。

(六)加大培训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专家、咨询机构、企业,以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清洁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清洁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七)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工作。每年选定几个行业,组织力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示范,指导企业规范化、有效性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八)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培育工作,开展绿色制造专项行动和智能制造示范工程,推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九)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创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各地区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探索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提升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试点。

(十一)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创新力度。鼓励各地区探索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模式,将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与实施情况纳入审核内容,以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排污许可证科学发放,促进排污许可规范实施与常态管理。

(十二)编制实施方案。各地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结合给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编制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确保实施方案能够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分步推进并落地见效。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要求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起,各市、县(区)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强化市县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抓好制度落实。为了尽快全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效推进,我们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附件2)和《宁夏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组织抓好落实的同时,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地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导向目录、审核指南和案例汇编等工作,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创新。

(五)压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示范的企业应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方法

3.《宁夏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流程》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技术审查要点

为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报告编制要求,统一审核评估验收专家评审行为。现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技术审查要点:

一、加强预审核过程中八个方面的深入分析

注重现状调研和现场考察,加强八个方面的问题分析和清洁生产潜力分析等,对于双有企业需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深入分析,如物质的理化性质、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二、加强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合规性分析

特别要针对企业的环境问题进行专业分析,例如:涉VOCs企业,涉重金属企业等,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

三、加强对标分析

对有国家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企业,规范对标过程,增加对标数据的计算过程和定性指标的解释;对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指标体系或标准的企业,需根据指标体系的框架自行制定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并对分析的过程进行描述。

四、加强审核重点确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备选审核重点确定过程需要进行说明,并与预审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清洁生产潜力的评价具有相关性,审核重点需体现清洁生产的理念,描述应规范,不宜直接以末端治理设施作为审核重点。

五、完善清洁生产目标的设置

应结合预审核分析的问题和对标分析的结果等制定包括全厂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应具有针对性。

六、加强审核阶段物料平衡的准确性和分析能力

明确物料平衡数据的来源,对物料平衡的数据进行物质流(含废物流)的深入分析,对关注的元素或物质应进行单独的实测和平衡追踪分析;通过八个方面分析辨明物料流失和资源浪费、污染产生等原因,结合污染因子平衡结果分析物质流失的原因和提出潜在的方案。

七、加强中/高费方案针对性

应与清洁生产目标一致,能解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关键问题,在审核阶段结束后列明基于审核阶段提出的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不宜以末端治理方案作为审核重点的唯一输出方案,应体现源头减排和过程控制在清洁生产审核的作用。

八、完善审核绩效的评价

对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应按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要求评估绩效;无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应对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利用、产品、污染物产生、废物回收利用、环境管理等指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测算、对比,评估绩效;清洁生产定量化的目标需有对实现结果的数据计算过程和达成情况的说明。

方案实施后实际绩效的统计应有可靠充足的依据,需明确数据来源,绩效的计算科学规范,方案绩效应根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方法》(见附件)的要求进行核算。

附件2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方法

1    绩效计算原则

1.1   实际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原则

在提出验收申请前,企业全部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必须已实施并正常运行三个月,因此应选择方案至少正常运行三个月时间段为实际清洁生产绩效统计周期。通过同比的方式,计算方案实施后与审核前(企业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当年的上一自然年度,非连续生产企业可取上一年度同一生产周期)对比产生的清洁生产绩效。

计算依据和数据来源应以企业实际台账或统计资料为依据,可参考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污染源在线监测报告;

(2)            方案正常运行至少三个月期间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多次监测取平均值);

(3)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手动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

(4)            排污许可证;

(5)            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

(6)            环评及批复文件;

(7)            计量表具统计数据;

(8)            原辅料领用记录台账;

(9)            原辅料采购台账;

(10)     原辅料库存台账;

(11)     环保设施处理台账;

(12)     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台账;

(13)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台账;

(14)     主/副产品产量台账;

(15)     生产班线上实际测算的物料输入输出数据等。

绩效计算过程数据来源应以企业实际材料为依据,采用与企业排污许可证一致的数据来源,不建议按照经验值估算或理论推算。计算过程应列明数据来源,数据真实可靠,计算过程详实准确,相关的记录台账等资料需会议现场提供进行查验,绩效计算所依据材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及适宜性由专家现场评判。

1.2   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相关数据选取原则

1.1章节中所列的清洁生产审核绩效采用的数据选取口径可参照下表进行选择,原则上数据选取的优先序列为:优先序1>优先序2>优先序3。

表1 清洁生产审核绩效采用数据优先次序表

绩效采用数据内容

数据选取口径

优先序1

优先序2

优先序3

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方监测数据1

监督性监测数据

废水排放量

自动监测流量计数据

用水量*折算系数2

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方监测数据1

监督性监测数据

原辅料消耗数据

原辅料采购数据扣除库存台账数据

原辅料领用台账

数据

原辅料采购台账数据

主副产品数据

企业生产系统台账数据

企业生产人工台账数据

统计局月报数据

生产班线上实际测算的物料输入输出数据

项目专项测试报告数据

企业生产系统台账数据

企业生产人工台账数据

危险废物产生数据

危险废物入库台账数据

/

/

危险废物处置数据

危险废物处置联单数据

/

/

工业固废产生量

工业固废产生台账数据

/

/

原辅料理化性质

成分监测报告

MSDS

/

注1:应选择已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注2:如无其他材料证明,排水折算系数为0.9;

注3:如数据选择不在上述范围内,企业应注明数据获取途径、频次及计量方式。

1.3   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原则

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应在实际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统计时间段内的绩效占全年的比例折算到年度绩效;也可采用按清洁生产审核基准期为计算口径折算到年效益,避免因下年度市场或客观其他原因带来的企业生产的巨大变化而引起的绩效大幅波动。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过程应阐明绩效的计算过程、计算依据、数据来源及统计时间段等。相关的记录台账等资料应作为报告的附件,准确性、可靠性及适宜性由专家现场评判。

2    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计算方法

2.1   污染物减排计算

污染物减排量计算方法主要参照排污许可证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污许可证中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监测数据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要求。

2.1.1   废水污染物

废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第一类污染物为总汞、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水污染物等;第二类污染物为溶解性总固体、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磷等。

一、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公式(1)计算。

(1)

式中:—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n—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

—第i次监测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mg/L;

—第i次监测日废水排放量,m3/d;

d—核算时段天数,d。

(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公式(2)计算。

(2)

式中:—核算时段内某种污染物排放量,t;

—第i次监测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mg/L;

—第i次监测日废水排放量,m3/d;

d—核算时段天数,d。

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二、废水污染物减排量计算

水污染物减排量:(3)

2.1.2   废气污染物

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

一、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采用公式(4)计算实际排放量。

(4)

式中:—核算时段内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第j项

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第j项污染物第i小时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的平

均排放浓度,mg/m³;

—第j项污染物第i小时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量,m³/h;

h—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季度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季度平均烟气量或流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有效手工监测数据,采用公式(5)计算实际排放量。

   (5)

式中:—核算时段内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第j项

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n—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

—第j项污染物第i小时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的平

均排放浓度,mg/m³;

—第j项污染物第i小时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量,m3/h;

h—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3)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根据原辅料VOCs产生量、回收溶剂量、污染控制设施去除的VOCs、VOCs无组织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等进行物料衡算。公式如下:

(6)


图1  VOCs物料衡算法

其中公式(6)中的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组分含量可参考MSDS、实测报告等获取;无组织排放主要为储罐、装载、开停工等无组织排放源项,需要收集原辅料、工艺、产品等相关参数,采用既有公式模型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参考行业计算方法。

二、废气污染物减排量计算

废气污染物减排量:      (7)

2.2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减排核算

一、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量计算

(1)以台账数据计算

危险废物减排量计算应采用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及危废处置联单为主要数据来源;固体废物减排量计算应采用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台账数据为主要数据来源。

单位产品/产值危险废物审核前产生量:

s前=S前/P前     (8)

式中:s前——审核前单位产品(产值)危险废物/固体废物

产生量,单位为kg/单位产品(产值);

S前——审核前企业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量,单位为kg;

P前——审核前企业合格产品的产量/产值,单位为kg(万元)。

单位产品/产值危险废物审核后产生量:

s后=S后/P后(9)

式中:s后——审核后单位产品(产值)危险废物/固体废物

产生量,单位为kg/单位产品(产值);

S后——审核后企业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量,单位为kg;

P后——审核后企业合格产品的产量/产值,单位为kg(万元)。

(2)物料衡算法

如企业未建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台账制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确定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量。物料衡算法是指按照物质质量守衡的原理,定量分析生产过程中物料变化情况的一种方法,即投入物料量总和等于产出产品、副产品、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损失物料等所有输出物质的总和。

(10)

通过物料衡算法得出审核前及审核后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量S前和S后

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减排量计算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减少:△S= S前– S后(11)

单位产品(产值)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减少:△s= s前--s后(12)

2.3   原辅料减少使用计算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应重点关注原辅料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绩效计算首先要确定统计周期。

             当原辅料节约的绩效是通过中高费方案实现的,宜选择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产生绩效起为统计周期。并选择对应的审核基准期原辅料统计周期(宜采取同比周期)。

             当原辅料节约的绩效是通过中高费方案及无低费方案实现的,宜选择所有相关方案实施后产生绩效起为统计周期。并选择对应的审核基准期原辅料统计周期(宜采取同比周期)。

             当原辅料节约的绩效是通过无低费方案实现的,宜选择本轮无低费方案实施后产生绩效起为统计周期。并选择对应的审核基准期原辅料统计周期(宜采取同比周期)。

审核前单位产品/产值某种物质利用效率

(13)

式中:q前——审核前某种原辅料的利用效率,单位为

千克/单位产品(产值);

M前——审核前某种原辅料消耗总量,单位为千克;

P前——审核前的合格产品产量(或产值,单位为万元)。

审核后单位产品(或产值)某种物质利用效率

(14)

式中:q后——审核后某种原辅料的利用效率,单位为

千克/单位产品(产值);

M后——审核后某种原辅料消耗总量,单位为千克;

P后——审核后合格产品的产量/产值,单位为kg(万元)。

原辅料总量减少:

(15)

单位产品/产值原辅料减少:

  (16)

2.4   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的归一化和其他绩效的核算

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受许多相关变量的影响,这些变量可能与市场需求、销售量和利润率等商业条件有关。一旦确定了可能对清洁生产审核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变量,如天气、产量、工期等,应对变量进行归一化,以便进行相同条件下的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核算。

如采用归一化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测算时,应对归一化的方法学进行描述,并阐明归一化过程中所选取的数据来源。

能资源类的绩效核算采用相关的标准核算为准,清洁生产审核其他方面绩效的核算,由专家现场通过讨论、资料核实和实地踏勘等方法来确认。

附件3

宁夏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环境部、发改委联合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下简称:强审)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及时间节点,特编制《宁夏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名单提出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按管理权限提出辖区内应实施强审的企业名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总核定后统一发布全区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名单确定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书面通知企业并对企业实施强审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信息公开

强审企业名单公布后(或收文后)一个月内,通知并指导辖区内强审企业,根据“双超”、“双有”企业信息公开要求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启动

强审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自行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需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审核工作计划、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等。

四、审核评估

强审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区生态环境厅或其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对审核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后由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评估。

五、审核验收

强审企业完成审核评估后应积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达到一定绩效、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对验收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后由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原则上需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年内完成。

六、档案与总结

企业所在地环境局应按档案材料清单(附表2)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强审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档案及名单调整相关证明文件的归档工作。档案资料应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应在每季度10日前向自治区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上季度《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表》(附表3)和《强制性清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调整表》(附表4)(如名单有变化)。

每年12月底前,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的清洁生产工作总结表(格式按国家要求另行通知)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七、专项资金补贴

通过验收的企业可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的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通知和有关申报要求,申请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八、日常管理工作

结合辖区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压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清洁生产实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由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按监管职责予以处罚,相关失信记录将归集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以抽样函审和现场检查方式对本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和评估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或审核报告编制质量低劣的咨询服务机构,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形式予以处罚,相关失信记录将归集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附表:1.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档案材料清单

3.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表

(    年第  季度)

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调整表

附表1

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以下内容由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盖章)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机构性质

固定资产

工作场所面积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

机构技术能力

符合情况

以下内容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实施本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所学

专业

清洁生产相关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时间

相关业绩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公司已了解并知晓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技术能力和要求。

   公司确认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档案材料清单

阶段

项目名称

备案资料

现场评估后

一个月内

项目启动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

2、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

3、审核工作计划(盖章)

4、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盖章)

评估

5、评估申请表(盖章)

6、评估会议签到表

7、评估专家意见

8、评估打分表

9、评估专家意见单

10、评估意见修改回复单

评估后修改

11、评估报告终稿(企业和企业委托的审核机构盖章)

12、验收申请表(盖章)

现场验收后

一个月内

验收

13、绩效表(盖章)

14、企业自我声明(盖章)

15、监测报告

16、验收会议签到表

17、验收专家意见

18、验收打分表

19、验收专家意见单

20、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必要时)

验收后修改

21、验收意见修改回复单

22、验收报告终稿(企业和企业委托的审核机构盖章)

附表3

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表

(      年第   季度)

序号

企业名称

名单公布时间

要求完成期限

审核咨询机构名称

评估时间和评估结果

验收时间和验收结果

***生态环境局(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表4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调整表

(       年第  季度)

序号

企业名称

变化情况1

调整结果2

证明材料3

备注

注1:变化情况根据企业情况选填

(1)  企业名称变更

(2)  企业关停并转

(3)  企业搬迁(企业整体搬迁、企业部分产污工序搬迁、本市市内搬迁、搬迁至外省市等,需具体说明情况)

(4)  企业涉及产污工序停产(需具体说明情况)、其他(需具体说明情况)

注2:调整结果根据企业情况选填

(1)  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一般调整为名称变更

(2)  企业关停并转的情况一般调整为名单撤销

(3)  企业涉及产污工序停产一般调整为审核暂缓,待恢复正常生产后继续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审核

(4)  已开展审核的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市一般调整为审核终止

(5)  已开展审核的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市其他区域一般需调整管理区域,继续开展审核工作

(6)  已开展审核的企业部分产污工序搬迁,需评价保留产污工序的情况,如仍符合强审的要求需继续开展审核工作

(7)  其他情况请提出建议调整意见

注3:证明材料

名称变更和名单撤销的企业需上报证明材料,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可包括:现场确认的照片或者支队执法的记录等。

***生态环境局(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咨询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话:0951-5160985

传真:0951-5160988

邮箱:nxsthjt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