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81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1-09 11:44 |
名称 | : | 关于印发《宁夏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4-11-09 11:44 |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宁夏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宁夏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增强统筹协调、提升工作效能,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牵头任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4号)精神,结合宁夏环境保护厅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权责关系,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职权。要对照法律法规和 “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厘清执法主体和法定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职权,逐条逐项进行梳理、登记,分门别类地列出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通过梳理执法依据,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确保职权数量清楚。行政执法依据、职权目录要列清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具体条款、公布机关、实施时间、主要执行部门和共同执行部门及协助执行部门等基本内容,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不重不漏。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
完成时限:
2.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对照职权目录,结合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所有行政职权要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可以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职权分解要坚持科学合理、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以事定岗,以法定职,不得遗漏、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
完成时限:
3.明确执法职责。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职责。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做到权责统一。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
完成时限:
4.科学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99号)有关评议考核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评议考核的内容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等情况,采取多种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法宣教处、纪检监察室。
完成时限:
5.落实执法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或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法宣教处、纪检监察室。
完成时限:
(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6.完善裁量基准和相关配套制度。对照梳理出来的职权目录,对未制定裁量基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职权要全部纳入规范的范畴,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凡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都要制定裁量基准。同时,对已制定的裁量基准和配套制度,存在着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建立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宁东督察中心。
完成时限:
7.严格落实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裁量基准和相关制度。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严格抓好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宁东督察中心。
完成时限:
(三)全面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8.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流程。依据职权特点,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的受理、审查决定、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备案等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分工环节,细化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做到设置合理,流程清楚,责权明晰,科学规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健全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用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宁东督察中心。
完成时限:
9.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和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法定行政权力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法宣教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宁东督察中心。
完成时限: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10.用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争取率先建立“行政执法电子平台”,并与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网,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实现网上办理,提高效率,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实现行政执法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宣教中心。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底前。
11.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要以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开通为契机,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予以注销;对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
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具有执法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
完成时限:2014年9月底前。
1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具有执法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五)全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13.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要继续完善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推行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制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的情况加大查处力度。杜绝执法机关受利益驱动而执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沙管局、宁东督察中心。
完成时限:
1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际,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举报制度等与法律监督机关的衔接工作机制,配合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责任单位:政法宣教处、执法局、辐射局、固管局、沙管局、宁东督察中心。
完成时限: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来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沟通合作,确保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14年6月底前,各级环保机构要将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三)强化监督指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发挥宣传报道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活动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适时对本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